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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银监会问计 银行收费新法最快9月出台

作者: 佚名    时间:2010-8-19 12:19:59    点击:

  自联手推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发改委联合银监会正在业内展开广泛研讨,以作修改。由于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各方争议仍多,且商业银行应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收费项目清理自查工作还未结束,新《办法》的正式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记者获悉,8月17日下午,发改委牵头,联合银监会有关人士召集来自金融、法律、消费等领域的多名专家召开了一场内部研讨会,各方就日前下发的新《办法》各抒己见,热议至深夜。

  一位与会人士透露,这场专家研讨会之后,发改委、银监会还将召开针对商业银行的研讨会,为新《办法》的出台集思广益。征求意见本月底前结束,新《办法》预计9月出台。不过,该人士表示,“应该不会再针对社会公众召开研讨会、价格听证会等。”

  激辩银行收费

  记者获得这份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看到,相比2003年6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条款已经丰富了很多,从原来的二十条增加到七大类五十多条,新办法除拟强制取消银行七项服务收费外,还对一些特殊账户的收费及避免重复收费进行了规范。

  不过作为框架性、指导性的监管意见,新办法对具体服务项目,以及其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浮动幅度并不涉及。

  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而原办法只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大类。

  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根据经济运行、服务成本、市场竞争状况、对个人和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些备受诟病的服务收费也被禁止。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而且实行市场调节价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如果分支机构根据地区性成本差异、竞争状况等因素需要执行差异化定价,也应先向总行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办法还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6个月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银监会报告,并抄送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同时,商业银行应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上述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服务价格工作报告》。

  成本核价成关键

  此前,两部委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新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令禁止一些收费项目;二是政府指导价部分的定价建立一种机制;三是市场定价部分建立透明、合理的定价机制。

  其中政府指导价如何调整至为关键。银监会此前公告表示,“目前已组织有代表性的2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础结算业务成本进行详细测算,为政府制定指导价提供依据。”

  银监会已责令商业银行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自查,并上报汇总至监管部门。“我们现在也不清楚银行共有多少项服务项目收费,所以也无法界定哪些是违规收费项目。通过银行自查上报,银监会对所有项目进行摸底、统计后,才能知道数量有多少,哪些费用应该停收、哪些应该保留、哪些应该调整。”据北京银监局某人士透露。

  日前北京银监局已向辖区金融机构转发银监会通知,重申各商业银行北京分支机构要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并对收费项目执行明码标价。

  近年来,包括ATM跨行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一些银行收费行为一直屡遭社会质疑,而商业银行单方面上调服务项目收费、客户往往缺乏知情权更是令“被收费”的消费者极为反感。两大部委此次联手推出收费治理组合拳,能否有效遏制这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升级,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平衡。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采访时指出,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服务项目成百上千种类繁多,但却缺乏一个有效的梳理,对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明确列出来,应该有一个大致类别的清单,商业银行围绕这个清单进行收费。而如何定价须体现两方面原则,一方面,对银行基础服务、涉及到广泛群众利益的服务项目应慎重对待,采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特色型的金融服务,如针对特定客户(如高端客户)的服务项目,给予银行独立定价的权利和空间。

  “通过对原商业银行价格管理办法的修订,既要规范收费,防止不合理收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影响到银行业务创新的能力,这与鼓励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鼓励银行创新相违背。”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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