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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出台

作者: 佚名    时间:2010-3-16 17:11:46    点击:
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从此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有了明确的规则纲要。

  新华网消息证监会15日通报,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中金所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业界意见,预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即将“有据可依”。

  《指引》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指引》同时对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种类以及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对于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则须做到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另外,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还对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做出明确限制,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指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同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独立运作。

  证监会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相关内容公开征求业界意见,并根据业界意见和近两年来基金行业的最新发展、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展进行完善,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

  请将对《指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3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第五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二)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下同。

  (三)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五)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七)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八)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九)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的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本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被排除在门外。

  《指引》从五方面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

  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对于基金合同中并无股指期货参与办法等相关说明的老基金,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的,基金管理人应修改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程序,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给下一阶段产品创新预留空间,今后一些以股指期货为重要投资手段和产品的特殊基金,投资比例将不受上述限制。另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背后是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门槛较高的投资者,在投资比例方面,肯定会宽松一些。(上证)

  根据证监会15日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资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中证网)

  银监会15日发布声明,否认媒体有关商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报道,称银监会近日未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任何文件。

  该声明进一步指出,关于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相关部门还在进一步商议之中。

  14日,新华社曾报道称,银监会已正式发文,规定银行业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详见早报昨日A18版)。不过,上述报道未说明银监会所指的是何种参与形式。(东方早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求是》撰文表示,推动股指期货顺利推出、平稳运行。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优化发行条件和程序,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完善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积极扩大创业板市场规模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求是》撰文表示,准确把握创业板功能定位,完善创业板发行监管规则,在严格把关基础上,积极扩大创业板市场规模,增强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能力。加快场外市场建设,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具体方案,研究拟订场外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创新公司债券品种和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审核效率,增加公司债券融资规模。适应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探索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安排。

  审慎稳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撰文表示,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

  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的监管干部队伍

  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视频会议,就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出部署和安排。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桂敏杰同志主持会议。

  尚福林指出,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抓住关键环节。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将《廉政准则》作为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自觉性。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突出问题的防治力度,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干部选拔任用不正之风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针对性。三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实效性。

  尚福林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要把《廉政准则》执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廉政准则》落到实处,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的监管干部队伍,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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