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积分政策细则流程详解(经济师中级,积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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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居住证积分满120分,非沪籍子女可以按照上海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中高考(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对积分同样有达到120分的要求。)为了方便大家了解上海市居住证120分的细则和指标体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积分的详细资料,以供大家参考(经济师中级职称,上海积分可加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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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申请人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1、已获得《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2、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经济师中级职称,上海积分可加100分)

4、用人单位*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积分对应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如:经济师中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三、配偶和子女享受积分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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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4008887181,021-5238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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